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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坚决打击各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结合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底,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关于治理房地产销售市场乱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山东省住建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市场秩序
近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结合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底,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做好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计入房地产行业信用系统,通过专项治理,加强监管,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
2、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4、在销售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办理备案手续。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3、以隐瞒欺诈等手段诱骗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
5、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具体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要对本辖区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梳理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切实可行,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自9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向市房管中心报送一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
(二)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1、实行企业服务承诺制度
自10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人员销售商品房时,要主动向购房人提供书面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双方签字确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接受经纪机构居间服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主动向交易当事人提供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承诺书》,双方签字确认。承诺书保存至企业档案备查,执行不到位的,纳入行业负面信用管理。
2、实行房地产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含销售负责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到属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实名登记,统一编号。其中,中心城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进行实名登记。
从业人员进行相应业务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执业单位、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3、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积极发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作用,探索多种措施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管理,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到行业协会进行实名登记,统一编号,将登记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三)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工商登记且未办理备案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已取得工商登记尚未办理备案的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期满后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四)健全信用档案
房产管理部门要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包含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良好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完善的信用档案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执法检查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将情况列入信用档案管理。
(六)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监管,完善销售行为、机构备案、人员登记、信用档案等管理措施,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推进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明细》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表》
4、《商品房销售人员实名登记表》
5、《房地产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
6、《房地产经纪服务承诺书》
附件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明细
一、备案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外地入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备案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固定服务场所;
3、有满足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有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5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可在所属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二年内,有5名经专业培训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经纪机构可在所属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年后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方可进行备案。
三、备案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四、备案期限
备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经纪机构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附件2
德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制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注册地址 电子邮箱
营业执照 号 码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数 人,其中房地产经纪人 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人。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情况(可另附页)
姓 名 证书名称 证书证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营业门店情况(可另附页)
名 称 经营地址 负责人 从业人数
本机构保证以上登记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承诺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 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德州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外地入德执业的经纪机构等机构的备案。
二、备案时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备案的经纪机构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人社局备案)和身份证;
3、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专业培训证书;
4、开展商品房营售代理业务的机构需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5、加盟店需提供与加盟机构签订的协议;
6、《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以上提交资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附件3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1寸照片)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家庭地址 学 历
毕业院校 专 业
职业资格证类型 证书编号
职业资格证有效期限 联系电话
执业单位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房地产经纪机构
签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4
商品房销售人员实名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1寸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学 历 专 业
房地产相关资格证书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工 作 简 历
房地产开发企业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5
房地产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购房顾客,欢迎您选购 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人员 (实名登记号: )竭诚为您服务,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您所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本项目 号楼,于 年 月 日获批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预售许可号: 。现所有房源一次公开对外销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书在售楼处公示,请您核对证书公示情况。
三、本项目一房一价面向社会公示,有关报价保证不高于预售许可(限售备案)申报核准价。
四、您购买本项目的楼房,可依法依规自愿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全款三种支付方式,本公司保证不违法违规干预,并做好相关配合服务工作。
五、本公司及工作人员服务过程中,如有您认为的违法违规情况,可直接向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联系电话: 。
开发企业盖章: 销售人员签字: 购房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房地产经纪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顾客,您选择我公司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执业经纪人员 (实名登记号: )竭诚为您服务,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及执业经纪人向您所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委托房屋无利害关系。
二、一次性书面告知委托人应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交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书面告知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涉及的税费。
四、书面告知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的标准、收人标准和支付时间。
五、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时的,另行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本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服务过程中,如有认为的违法违规情况,可直接向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
经纪机构盖章: 执业经纪人员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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